吴恩富案
2007年7月12日,吴恩富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2007年8月11日,因不批准逮捕吴恩富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2007年9月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维持检察委员会原决定。
2007年9月20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复核撤销朝阳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2008年1月10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2008年4月30日,吴恩富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2008年10月1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08]436号起诉书指控吴恩富犯合同诈骗罪,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3月12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吴恩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吴恩富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9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恩富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4月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监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吴恩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2年3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刑监字第17号再审决定,由省法院提审。
2012年9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再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5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7年4月26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朝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吴恩富无罪。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吴恩富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4-11-3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吉林白山市靖宇县
涉嫌罪名:
合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