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案
2011年10月28日,王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批准逮捕。
2012年9月3日,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12)苇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宇有期徒刑二年。王宇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黑林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27日,王宇刑满释放,实际被羁押共计731天。
2014年12月22日,黑龙江高院作出(2013)黑刑监字第85号再审决定,指令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6年10月28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牡监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王宇无罪。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王宇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7-04-2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