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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平

方春平案

2002年6月2日,方春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2003年7月7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程立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作出(2003)景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程立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
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赣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11月18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景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程立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改判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改判程立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原审被告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5年7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查。
2016年12月2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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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方春平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7-12-2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江西景德镇市乐平市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