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孝武案
1990年5月26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董孝武犯贪污罪一案,作出(1990)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判决董孝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董孝武不服,提起申诉。
2002年6月28日,澧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澧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情节显著轻微改判董孝武无罪。
判决后董孝武仍不服,认为再审判决适用七九《刑法》第十条,是适用法律错误,提出申诉。澧县人民法院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驳回其再审申诉。董孝武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1年11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监字第56号再审决定,指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2年5月22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常刑再字第01号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维持(2002)澧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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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董孝武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0-10-1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常德市澧 县
涉嫌罪名:
贪污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