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昌案
2006年5月24日上午,被害人孟某1由其祖父孟国传带领,孟国传与他人在胡永昌邻居胡家华门前路上叙话,胡永昌在自家过道(厨房)内点燃煤炉,在使用酒精助然时,孟某1进屋经过煤炉旁被烧伤,经法医鉴定,孟某1所受损伤为重伤,面部疤痕属六级伤残;左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
2006年11月8日,胡永昌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抓获。
2006年12月18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7年4月9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霍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过失重伤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判决发生效力后,胡永昌不服该判决提出申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此案刑事部分由霍邱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11年3月17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霍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胡永昌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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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胡永昌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6-07-0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安徽六安市霍邱县
涉嫌罪名:
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