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占军案
2001年7月3日,焦占军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1年8月2日,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2002年6月10日,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国市大仁药业有限公司、焦占军、闫亚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1月15日,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安国市大仁药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3666416.34元。追缴违法所得1833208.17元。二、被告人焦占军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33208.17元。三、被告人阎亚平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786709.52元。焦占军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3月2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保刑终字第2074号刑事裁定,撤销安国市人民法院(2003)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发回安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3年7月20日,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安国市大仁药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3666416元。追缴税款1580398.33元。二、被告人焦占军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833208.17元。三、被告人阎亚平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786709.52元。
2003年7月28日,决定对焦占军取保候审。
2003年7月29日,焦占军被释放,共被羁押757天。
焦占军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9年3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冀刑申字第17号再审决定,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09年10月1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2009)保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撤销安国市人民法院(2003)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发回安国市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12月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保立刑决字第1号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涞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2011年5月12日,涞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涞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原审被告单位安国市大仁药业有限公司无罪。二、原审被告人焦占军无罪。三、原审被告人阎亚平无罪。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
2011年12月1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保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准许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2013年3月1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刑抗(2013)第01号刑事抗诉书对涞源县人民法院宣告焦占军无罪的(2010)涞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13年3月2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刑监字第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进行再审。
2018年9月30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保检撤抗(2018)0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认为其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冀保检刑抗(2013)第01号刑事抗诉书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2018年10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刑再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冀保检刑抗(2013)第01号抗诉书;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刑监字第6号再审决定书。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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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焦占军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4-09-1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保定市安国市
涉嫌罪名:
逃税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