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强案
2015年7月11日,张洪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8月5日,张洪强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8月2日,张洪强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6年9月5日,张洪强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洪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4月28日,张洪强、常会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案再审。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23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张洪强、常会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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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洪强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5-01-03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德州市庆云县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