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安案
1999年10月25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1999)第44号起诉书指控贺家湘、肖国安犯受贿罪一案,作出(1999)临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和贺家湘均不服,分别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和上诉。
2000年3月1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常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上述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贺家湘仍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2年6月1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常刑再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撤销了临澧县人民法院(1999)临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并将该案发回我院重新审判。
2002年11月29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临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判决肖国安、贺家湘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贺家湘以该判决认定其有罪证据不足,量刑不当为由,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6年1月19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临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决定再审此案。
2006年7月17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临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肖国安、贺家湘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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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肖国安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常德市临澧县
涉嫌罪名:
受贿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