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曙华案
1993年10月23日,梁曙华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1994年4月29日,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1994)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梁曙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7年11月7日,梁曙华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梁曙华不服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1年3月3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海中法刑监字第5号决定书,提审此案。
2012年2月1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海中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判决将此案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12月26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改判梁曙华无罪。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4年4月2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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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梁曙华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6-10-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安徽合肥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受贿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