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庆福案
2010年6月4日,薛庆福因涉嫌贪污犯罪,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0年8月19日,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集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薛庆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7月,薛庆福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1年10月17日,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集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后薛庆福又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2年5月2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通中刑监字第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年4月19日,薛庆福向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6年11月28日,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于作出集检刑再建[2016]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以有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建议集安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016年12月28日,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582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对此案提起再审。
2017年3月23日,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582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薛庆福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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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薛庆福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吉林通化市集安市
涉嫌罪名:
贪污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