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艳案
2009年9月19日,张小艳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9年10月2日,张小艳被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2月19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指控张小艳犯敲诈勒索罪,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5月14日,该院作出(2010)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张小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小艳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7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周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0)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1年9月6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鹿少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张小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小艳提出上诉。
2012年1月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周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0)鹿少刑初字177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2年4月27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小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撤回起诉。
2012年4月28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鹿刑初字第30号刑事裁定,准许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2年4月30日,张小艳被释放。
2012年7月4日,鹿邑县公安局作出鹿公撤字(2012)7号撤销案件决定。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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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小艳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9-07-14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周口市鹿邑县
涉嫌罪名:
敲诈勒索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