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和案
2012年8月30日,张志和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2013年10月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志和、张金龙犯故意杀人罪及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张志和、张金龙不服,均提出上诉。
2014年6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冀刑四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5年9月30 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秦刑重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张志和、张金龙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
2016年9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冀刑四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志和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但未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及量刑不当;认定张金龙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张志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金龙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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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志和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6-03-07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辽阳市文圣区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