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相案
2017年8月15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李文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4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以(2017)辽068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7年12月19日,因李文相涉嫌包庇犯罪,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26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李文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错误,提出抗诉。
2018年11月5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凤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审理中,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李文相涉嫌包庇罪的观点。
2018年12月21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682刑再2号刑事判决,认为“鸡冠山璞澳”在建厂房占地时,原审被告人李文相还未担任“鸡冠山璞澳”的法定代表人,原审认定李文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实属定罪错误;判决李文相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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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文相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1-02-1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丹东市凤城市
涉嫌罪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