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兰案
2012年6月3日,李小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2014年3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小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2013)南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决李小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李小兰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桂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5年9月2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市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李小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李小兰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桂刑经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小兰无罪。
2016年11月21日,李小兰被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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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小兰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09-27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涉嫌罪名:
合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