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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华

吴桂华案

2010年4月20日,吴桂华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2011年4月18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磐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吴桂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4月19日,吴桂华被释放。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桂华不服,持续提出申诉。
2012年7月6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磐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请通知书,认为吴桂华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2012年12月5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中刑监字第3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吴桂华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2013年4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吴桂华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吴桂华仍不服,一直信访。
2018年3月15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284刑监字第1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鉴定程序不合法,定案证据缺乏证明力,应予再审。
2018年8月8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284刑再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吴桂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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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吴桂华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5-02-1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吉林长春市双阳区

涉嫌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