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崇余案
2003年8月5日,汪崇余设立由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华娱公司。同年10月4日,华娱公司与横店影视公司签订承办《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大型公益文艺晚会暨第五届中国农民旅游节开幕式的演出合同和补充合同。同月4日、8日、17日,横店影视公司先后向华娱公司支付演出费用共计448万元。同月21日,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戏曲音乐部决定停止节目录制。
2003年10月24日,华娱公司以横店影视公司违约,要求赔偿为由向金华中院提起民事诉讼;金华中院予以受理并立案号为(2003)金中民二初字第228号,华娱公司预交诉讼费用3.766万元。同月27日,横店影视公司以汪崇余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报案。
2003年11月26日,东阳市公安局对汪崇余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7日函请金华中院移送案件。
2003年12月2日,金华中院将(2003)金中民二初字第228号案件移送东阳市公安局处理。同月31日,汪崇余被逮捕。侦查期间,东阳市公安局追回汪崇余涉案款192.3452万元,冻结华娱公司相关存款206.029784万元;该192.3452万元追回款由东阳市公安局于2004年4月30日发还给横店影视公司,该206.029784万元冻结款由一审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继续冻结。
2004年12月2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东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崇余骗取横店影视公司448万元,并判决:(1)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冻结的华娱公司存款206.029784万元,发还横店影视公司,继续追缴赃款49.625016万元发还横店影视公司。汪崇余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3月29日,金华中院作出(2005)金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5年6月2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内容同于(2004)东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汪崇余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5年9月29日,金华中院作出(2005)金中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崇余骗取横店影视公司222万元,并判决:(1)维持东阳市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汪崇余的定罪部分及对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量刑部分;撤销判决的其他部分;(2)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3)赃款继续追缴,并返还给被害单位。
金华中院(2005)金中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生效后,东阳市人民法院从206.029784万元冻结款中,以4万元抵缴罚金,没入国库;以29.6548万元作为赃款于2005年10月21日发还给横店影视公司;余款172万余元作为(2005)东民二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款支付给横店影视公司。至此,横店影视公司先后从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人民法院分别收取刑事追缴发还款192.3452万元、29.6548万元,共计222万元。
2011年5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杭刑执字第4725号刑事裁定,对汪崇余准予假释。
2011年6月9日,汪崇余获假释,其共被羁押2753天。
2013年12月11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控申复通[2013]4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认为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能成立,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量刑偏重,建议浙江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2013年12月19日,浙江高院作出(2012)浙刑申字第136号再审决定,指令金华中院进行再审。
2014年6月6日,金华中院经再审认为汪崇余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作出(2014)浙金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5)金中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和东阳市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汪崇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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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汪崇余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3-10-0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浙江杭州市淳安县
涉嫌罪名:
合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