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案
2013年1月24日,王振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7日,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庄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王振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9月27日,王振民向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5月29日,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83刑申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此案再审。
2018年12月18日,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83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王振民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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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振民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6-12-0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大连市庄河市
涉嫌罪名:
玩忽职守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