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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自森

许自森案

2013年9月24日,许自森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3年10月25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许自森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25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许自森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期徒刑九个月。许自森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4月16日,梅州中院作出(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许自森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4月25日,许自森缓刑释放,被羁押180天。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同案人王佛鹏(另案处理)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无罪,梅州中院作出(2017)粤14刑监2号再审决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7年12月27日,梅州中院作出(2017)粤14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许自森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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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许自森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2-08-1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梅州市兴宁市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