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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森

蔡金森案

1994年3月13日,蔡金森因涉嫌抢劫被监视居住。
1995年1月17日,蔡金森被逮捕。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犯抢劫罪一案,作出(1995)莆中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犯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提出上诉。
1999年4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闽刑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蔡金森的刑事判决,改判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判生效后,四原审被告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4年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5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闽刑监字第17号再审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刑再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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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蔡金森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3-03-2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福建莆田市秀屿区

涉嫌罪名:

抢劫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