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军案
2008年3月6日,袁永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2008年12月4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宏州检察院)指控袁永军犯故意伤害罪,向德宏中院提起公诉。
2009年1月 24日,德宏中院作出(2008)德中刑三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袁永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袁永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咩也因被害人岩润死亡的丧葬费人民币11442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2680 元,共计经济损失人民币64122元。宣判后,袁永军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 5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德宏中院(2008)德中刑三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德宏中院重新审判。
德宏中院审理过程中,德宏州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以德检刑撤诉(2009)10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德宏中院申请撤诉。
2009年8月25日,德宏中院作出(2009)德刑三初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准许德宏州检察院撤回对袁永军故意伤害一案的起诉。
2009年10月9日,德宏州检察院作出(2009)德检不诉字第50号不起诉决定,认为袁永军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永军不起诉。
2009年10月9日,袁永军被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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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袁永军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安徽宿州市萧 县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