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司武案
2006年12月8日,朱司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4日转逮捕。
2007年8月10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莱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司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06年12月8日起至2008年6月7日止)。朱司武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10月16日,莱芜中院作出(2007)莱中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4月28日,莱芜中院作出(2008)莱 中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朱司武减刑一个月零两天。
2008年5月5日,朱司武被释放,实际被羁押515天。后朱司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2年12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监字第80号再审决定,指令莱芜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3年7月4日,莱芜中院作出(2013) 莱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销了(2007)莱中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2008)莱中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及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7)莱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1月29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莱城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告朱司武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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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朱司武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4-08-04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莱芜市莱城区
涉嫌罪名:
寻衅滋事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