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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利

赵学利案

2000年9月27日,赵学利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001年10月8日,栾城县人民检察院栾检刑诉字(2001)第75号起诉书以赵学利犯受贿罪、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1年11月16日,栾城县人民法 院作出(2001)栾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赵学利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石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撤销栾城 县人民法院(2001)栾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新审判。
2002年6月18日 ,栾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栾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学利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并对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赵学利不服,提出上诉。
2002年11月2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石刑终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栾城县人民法院(2001)栾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学利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总和刑期9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万元;赵学利非法所得26500元予以追缴,赃物摄像机1台予以没收。宣判后,赵学利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4年6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冀刑监字第12号再审决定,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4年12月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石刑再终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该院(2002)石刑终字第525号刑事判决和栾城县人民法院(2001)栾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学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赵学利仍不服,再次 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4年12月3日,赵学利被释放。
2010年11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冀刑监字第2038号再审决定,以原一、 二审、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
2011年1月10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冀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石家庄市中 级人民法院(2004)石刑再终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宣告赵学利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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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赵学利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4-06-1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石家庄市井陉县

涉嫌罪名:

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