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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小林

骆小林案

2008年5月16日,3个男子包他的车去云南,骆小林开车从孟连经景洪前往成都,当晚11点50分,当骆小林途经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宁洱县公安局禁毒民警设卡检查时,从骆小林驾驶车辆后门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1块,重5589克。骆小林解释说:“我不知道这些毒品如何夹在车门里的,我从来没有见过毒品,是一个叫‘二哥’的人包我的车从四川来云南的。”
2008年5月16日,警察将骆小林和他的轿车带回宁洱县公安局,并以骆小林涉嫌运输毒品罪将其刑事拘留。
2008年8月19日,宁洱县公安局将骆小林移送至宁洱县检察院起诉。宁洱县检察院考虑到案件管辖权限后,将案子报送普洱市检察院起诉。
2008年10月17日,普洱市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骆小林犯运输毒品罪。
2008年12月8日,普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骆小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5589克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一审宣判后,骆小林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云南省检察院也向省高院提出书面意见:一审判决认定骆小林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9年5月4日,云南省高院撤销普洱市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普洱中院重审。
2010年4月21日,宁洱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
2010年5月15日,普洱市中院作出裁定:准许普洱市检察院对骆小林案撤回起诉。普洱中院认为:普洱市检察院延期审理的建议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准许普洱市检察院对骆小林案撤回起诉。
普洱市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骆小林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0年5月24日,普洱市检察院决定对骆小林不予起诉。当天将骆小林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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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骆小林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1-07-0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四川成都市新都区

涉嫌罪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