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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明

王立明案

2012年1月21日,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立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立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立明提出申诉,请求撤销(2011)兴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其无罪。
2017年5月8日,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481刑申1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此案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7年8月10日,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1481刑再2号刑事判决,判决王立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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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立明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9-08-2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廊坊市三河市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