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汉连案
2015年2月5日,樊汉连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2月6日,樊汉连被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18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樊汉连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2016)湘040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判决樊汉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樊汉连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22日,樊汉连经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2018年3月26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4刑终3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樊汉连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8年11月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作出(2018)湘04刑申21号再审决定,决定由其再审此案。
2019年4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4刑再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樊汉连合同诈骗的定罪,将量刑修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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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樊汉连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2-01-1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衡阳市常宁市
涉嫌罪名:
合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