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明芳案
2010年9月5日,岷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任明芳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批准逮捕。
2011年5月18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2011)定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明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6208.5元。任明芳提出上诉。
2012年3月2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甘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明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653元。任明芳提出上诉。
2014年9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定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任明芳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9月29日,任明芳被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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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任明芳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8-03-1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甘肃定西市岷 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