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会案
2015年8月5日,常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8月2日,常会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常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4月28日,张洪强、常会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案再审。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23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张洪强、常会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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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常会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4-06-1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德州市庆云县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