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炳宝案
2018年1月19日,周炳宝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周炳宝被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8月17日,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8]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炳宝犯故意伤害罪,向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4月1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24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炳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周炳宝不服提起上诉。
2019年7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刑终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周炳宝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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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周炳宝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4-1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唐山市滦南县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