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毅案
2004年7月1日,王培毅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2004年11月24日,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培毅犯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2004)高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判决其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并释放。王培毅提出上诉。
2004年12月29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保刑终字第203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培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8年12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保刑监字第10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王培毅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9年9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冀刑申字第42号再审决定,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0年4月27,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保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裁判。王培毅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1年12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冀刑监字第28号再审决定书,再审此案,
2013年8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冀刑再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决王培毅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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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培毅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6-07-2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西长治市屯留县
涉嫌罪名:
挪用公款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