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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云彪

安云彪案

2011年11月30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高志强、安云彪、李国辉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作出(2011)任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高志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安云彪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李国辉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4月25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82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此案提起再审。
2017年7月17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82刑再4号刑事判决,判决高志强、安云彪、李国辉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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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安云彪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09-1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沧州市任丘市

涉嫌罪名:

单位行贿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