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云彪案
2011年11月30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高志强、安云彪、李国辉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作出(2011)任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高志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安云彪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李国辉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4月25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82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此案提起再审。
2017年7月17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82刑再4号刑事判决,判决高志强、安云彪、李国辉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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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安云彪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09-1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沧州市任丘市
涉嫌罪名:
单位行贿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