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顾伦端

顾伦端案

2013年3月4日晚22时许,顾伦端酒后到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相公堂社区书记王某1家中要账时,与王某及其妻子、儿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顾伦端用车钥匙将王某儿子腿部划伤。当晚23时,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于2013年3月5日将顾伦端行政拘留。
2013年3月6日,经博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儿子左耳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3年3月7日,博兴县公安局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
2013年3月8日,顾伦端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2013年6月14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伦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判决顾伦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6月8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5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此案提起再审。
审判中查明,2013年3月5日,博兴县人民医院医师刘某在未对被害人王某儿子诊断的情况下,书写了诊断结论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左)的门诊病历。2013年3月6日,滨州市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师许某在未对被害人王某儿子进行诊断的情况下,书写了诊断结论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左)的门诊病历。2013年3月6日,博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在未对被害人王某儿子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根据上述两份门诊病历出具了(博)公(刑)鉴(法)字[2013]0066号人体损伤检验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害人王某儿子左耳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8年12月23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5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博兴县人民医院和滨州市人民医院的病历作出被害人王某儿子左耳所受损伤为轻伤的鉴定结论,鉴定程序违法,且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依法应予排除,据此判决顾伦端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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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顾伦端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1-08-1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滨州市博兴县

涉嫌罪名: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