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案
2012年7月15日,刘红被取保候审。
2013年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丽辉、王丽华、刘红、陈志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判决刘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赵丽辉、陈志凤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6月4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刘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志凤、刘红不服,提出申诉。
2016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内检刑申抗(2016)3号、4号刑事抗诉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志凤、刘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
2018年8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刑再5号,判决刘红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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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刘红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0-02-0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