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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

张文案

2009年1月6日,张文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9年1月20日,张文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
2009年4月21日,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09]29号起诉书,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文犯职务侵占罪。
2009年11月24日,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追诉[2009]2号起诉书追加起诉。
2009年12月17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青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后,张文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3月9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绥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诉讼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0年10月28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后,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1年1月5日,张文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1年1月5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绥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7月28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后,张文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文申请撤回上诉。
2011年9月26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张文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2年12月11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绥中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6月10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后,张文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5月26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223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文无罪。
2017年9月28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1223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此案。
2017年12月15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1223刑再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张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张文侵占的13770元在判决生效后予以追缴。判后,张文不服,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6月15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12刑再2号刑事判决,判决张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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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文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3-05-0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黑龙江绥化市青冈县

涉嫌罪名:

职务侵占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