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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年

曾凡年案

2011年4月9日,曾凡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2012年7月3日,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曾凡年犯敲诈勒索一案,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曾凡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曾凡年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8月22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衡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曾凡年亦不服,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4年9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4)3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决定不予抗诉。曾凡年仍不服,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5年4月8日,曾凡年刑满被释放。
2015年6月19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申再建(2015)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6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刑再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二审刑事判决、裁定,并发回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6年12月8日,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406刑再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此案。
2017年4月26日,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406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曾凡年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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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曾凡年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东莞市东莞市

涉嫌罪名:

敲诈勒索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