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栵案
1994年12月14日,董文栵涉嫌参与贩毒团伙,被逮捕。
1997年2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997年5月,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董文栵和另外5人1992年10月“集资20余万元”,“合伙出境走私海洛因达54块共18900克”,由董文栵贩卖,“共得赃款120多万元”。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董文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文栵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
1998年10月,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温州市中院重审。
2000年4月,温州中院第二次作出判决结果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文栵再次表示不服,
2001年2月,浙江省高院第二次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3年1月25日上午,温州中院对此案第三次开庭审理。董文栵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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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董文栵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8-08-1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浙江温州市苍南县
涉嫌罪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