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仲兴案
2007年9月21日,武仲兴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2007年9月30日,武仲兴被逮捕。
2007年11月23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7)第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仲兴反贪污、挪用公款罪,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月24日,宁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武仲兴有期徒刑十一年。武仲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5月15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庆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7月3日,宁县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再次以贪污罪判处武仲兴有期徒刑十一年。武仲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1月9日,武仲兴被取保候审。
2009年3月30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11月9日,武仲兴被监视居住。
2009年12月16日,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改判被告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继续上诉,宁县检察院抗诉,庆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0年8月3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庆中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
2011年2月24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2年6月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甘刑抗字第05号刑事裁定:撤销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庆中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8月22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庆中刑再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发回宁县法院重审。
2013年3月18日,宁县法院仍以贪污罪判被告1年6个月,缓刑2年;武仲兴不服判决,继续提出上诉。
2014年4月16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中刑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宁县法院的判决,宣告武仲兴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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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武仲兴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5-07-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甘肃庆阳市庆城县
涉嫌罪名: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