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金可意

金可意案

2002年10月9日,金可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释放。
2004年7月21日,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烟芝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金可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永超损失4140.50元,并承担法医鉴定费400元。金可意不服,提起上诉。
2004年9月28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烟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可意不服,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0年9月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烟刑监字第40号再审决定,决定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金可意申诉案件再审。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烟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04)烟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芝罘区人民法院(2004)烟芝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芝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1月3日,芝罘区法院作出(2011)烟芝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金可意无罪;赔偿孙永超损失4140.50元,并承担法医鉴定费400元。金可意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6月2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烟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芝罘区法院(2011)烟芝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芝罘区法院(2011)烟芝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永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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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金可意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9-03-2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东烟台市芝罘区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