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虎案
2001年9月24日,牛虎因涉嫌投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2002年1月29日,牛虎被释放。
2002年2月28日,牛虎被取保候审。
2002年3月11日,牛虎被提起公诉。
2002年4月19日,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盐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牛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牛虎不服提起上诉。
2002年6月19日,吴忠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吴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牛虎仍不服,向吴忠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
2015年5月29日,吴忠市中级法院作出(2015)吴刑申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牛虎的申诉。牛虎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6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监字第39号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此案。
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宁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吴忠市中级法院(2002)吴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和盐池县人民法院(2002)盐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宣告牛虎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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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牛虎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9-06-0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宁夏吴忠市盐池县
涉嫌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