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刘辉

刘辉案

2006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刘辉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6年7月13日,刘辉被逮捕。
2007年11月7日,刘辉被提起公诉。
2008年3月12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海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辉、于海全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12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刘辉、于海全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7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12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当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宣判后,刘辉、于海全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1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4年1月6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刘辉作出周检刑不诉(2014)1号不起诉决定。
2013年12月13日沈丘县公安局将刘辉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年3月20日,解除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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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刘辉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9-08-0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周口市沈丘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