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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田英

眭田英案

1995年10月11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康某控诉被告人眭田英、刘银平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出(1995)东刑初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康某的控诉。康某不服提起上诉。
1996年3月26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衡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1996年11月5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东刑初字第49号刑事裁定,再次驳回自诉人康某对被告人眭田英、刘银平的控诉。自诉人康某不服提起上诉。
1997年3月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衡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将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
1998年4月2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东刑初字第20号刑事裁定,第三次驳回自诉人康某对被告人眭田英、刘银平的控诉。自诉人康某不服,仍然提起上诉。
1998年5月2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衡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第三次发回重审。
1999年4月20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1999)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眭田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二、被告人刘银平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三、被告人眭田英、刘银平赔偿自诉人康政英经济损失2690.1元。康某不服提起上诉。
1999年7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衡刑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衡东县人民法院(1999)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眭田英、刘银平的定罪部分和民事赔偿部分,撤销对被告人眭田英、刘银平的量刑部分。二、原审被告人眭田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刘银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眭田英、刘银平以有新证据证明康某不构成轻伤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5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4刑再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11月26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424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眭田英、刘银平无罪。自诉人康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5月2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4刑再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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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眭田英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46-06-1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湖南衡阳市衡东县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