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川案
2008年7月18日,李小川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2009年8月17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川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小川犯诈骗罪,判处李小川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小川的犯罪所得15.6万元,返还被害人罗某。宣判后,李小川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12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宜中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撤销长宁县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发回长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3月22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小川犯诈骗罪,判处李小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小川的犯罪所得15.6万元,返还被害人罗某。宣判后,李小川仍提起上诉。
2010年8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宜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宜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小川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2年7月2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其申诉。之后,李小川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2年10月30日,李小川被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3年1月16日,李小川刑满被释放。
2017年6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7)川刑监23号再审决定,指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8年10月1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5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李小川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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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小川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12-1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四川宜宾市长宁县
涉嫌罪名:
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