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案
2015年10月21日,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陈辉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2015)蓬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判决陈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辉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6年1月2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南中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辉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11月3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3刑申10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9年4月8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陈辉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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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陈辉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8-08-0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四川南充市营山县
涉嫌罪名:
滥用职权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