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松涛案
1995年12月6日,吴松涛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次日被收容审查,1996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16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松涛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03)惠城法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判决吴松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吴松涛不服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16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惠中法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吴松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06年1月19日,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
2008年1月7日,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刑罚执行完毕后,吴松涛不服原审判决,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6年4月1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刑申抗[2016]2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
2016年9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刑抗9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17年8月3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3刑再2号刑事判决,判决吴松涛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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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吴松涛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8-05-0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东梅州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合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