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起案
2005年3月29日夜里,鹿邑县任集乡一村民家遭数人挖洞入室抢劫,家中的手机、电视机、影碟机以及少量现金被抢走。经受害人刘某的指认,陈德起、丁广记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详细述说了为什么确定陈德起是作案人:“陈德起在集上买杨树时被我发现了,我观察他好久,听他说话的声音和走路的姿势,我才确定是他干的。我不能确定他的声音,但声调像他。当天我的报案确定是他还有一个原因,我一跟着他,他就躲。”
2005年4月12日,陈德起、丁广记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5年5月18日,陈德起、丁广记经检察院批准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5年10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11月22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认定陈德起、丁广记构成盗窃罪,但入室抢劫罪不成立,判处陈德起有期徒刑3年,丁广记有期徒刑2年。而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陈德起、丁广记入室实施盗窃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不当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随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6月6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陈德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丁广记犯抢劫、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2015年2月11日,因获减刑,陈德起服刑9年10个月后刑满释放。丁广记服刑期间于2006年9月29日保外就医病亡。
2017年8月9日,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过2年多的申诉,2017年12月19日,周口中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鹿邑县人民法院(2006)鹿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
2018年8月13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德起、丁广记无罪。
案件评价:
申诉影响减刑终等刑满释放,十佳检察官助力洗冤的陈德起案
案例报道:
于阳、李玉坤:《12年后,他俩被法院宣告无罪》,《大河报》2018年10月11日,第AI10版;闫晶晶:“十三年后,他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 河南周口:成功抗诉一起抢劫、盗窃案”,《检察日报》2018年9月28日,第04版;潘俊文:《走出冤狱“家散了” 服刑近10年后出狱“包工头”等到无罪判决》,《成都商报》2018年8月23日第8版。
本案发生后,中国新闻网「刘鹏:“追踪河南鹿邑“改判无罪案”:法院已受理千万赔偿申请”,http://www.chinanews.com/sh/2018/08-30/8614723.shtml”」、澎湃新闻「宋蒋萱、张恬路:“河南男子被羁押九年多获无罪,申请1232万余元国家赔偿”,2018年8月29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86948」进一步对相关人物进行了深度跟踪访谈。都市频道「都市频道公众号,“河南农民蒙冤十余年获无罪:县委要求纪委监委追责、法院道歉”,2018年8月15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51634」也公布了长达5分51秒的采访和报道视频。
本案还被网易「“男子服刑近10年后等到无罪判决:走出冤狱‘家散了’”,http://news.163.com/-18/0823/08/DPSN1TV90001875P.html」、搜狐「“关于陈德起、丁广记抢劫、盗窃一案无罪的情况通报”,http://www.sohu.com/a/247273682_651283;“河南农民被羁押9年多获无罪 申请1232余万国家赔偿”,https://www.sohu.com/a/250675810_586793,2018年8月30日」、正义网「“河南检察机关坚持抗诉,服刑近十年的申诉人终获无罪判决”,http://www.jcrb.com/xztpd/~ ZT2018/fogang/2018SD/-fljd/201812/t20181226_1947036.html」凤凰网咨询「“服刑近10年后出狱 “包工头”等到无罪判决家却散了”,http://news.ifeng.com/a/20180822/59939213_0.shtml」等各大媒体均有转载。
重点关键词:
鹿邑县;周口市;被害人错误指认;前科怀疑;申诉影响减刑;服刑放弃申诉;无作案时间;检察院重刑抗诉;家人离散;检察建议;检察院无罪抗诉;抢劫罪;刑满释放;陈德起;疑罪从无。
无辜者本人:
陈德起,又名陈新德,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试量镇程庄行政村程庄001号。2005年4月12日因涉嫌本案,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5月18日经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6年6月6日,鹿邑县法院判决丁广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鹿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生效后,陈德起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实际执行刑期刑期9年10个月,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以上内容载(2018)豫1628刑初141号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搜狐http://www.sohu.com/a/327927785_120178631」。
陈德起还有个外号叫“陈百万”,原因在于他是有名的“包工头”,手下常常有几十个工人干活。陈家也因此成为村里的“有钱人”――村里盖楼房的第一家,是当时周围几个村经济条件最好的。村民哪家手头紧,需要周转也都找他借钱,陈德起还帮助亲戚还债。“那时候俺家那叫幸福,所有人关系都好。”陈德起作为家里的顶梁柱,给妻子和儿子提供了很好的生活条件,又给父母建了新房。然而,人生祸福旦夕,飞来横祸总在意外之时。原本幸福、远近富有的陈百万,居然会因为盗窃和抢劫入狱。陈德起被抓后,妻子丁佳蓝(化名)一直不相信,平时带大家外出打工赚钱的丈夫,会突然抢劫、盗窃?陈德起原本没有作案时间,原本没有认罪,原本可能只因为和受“怀疑”的盗窃前科犯人丁广记一个招呼变成了罪犯之间的接头。伴随着刑讯逼供的逐步推进,这些原本也就变成了事实。屋漏偏逢连夜雨,鹿邑检察机关对盗窃和被判处和3年有期徒刑的陈德起提起重刑抗诉,于是罪名和刑期也就变成了抢劫罪和13年有期徒刑。
在飞来横祸之后,陈德起家经济重担落到妻子丁佳蓝身上,她独自培养三个儿子,家里的经济条件一年不如一年。当时只有13岁的小儿子陈林东「化名」,因受不了同学的异样眼光,选择辍学,外出打工。陈德起说,自他进了监狱,家人就在村里抬不起头。然而,陈德起这个“百万”汉字,始终没有认罪。也正因为如此,他在服刑9年10个月后于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后,由于专职申诉而再次耽误了家庭。亲人一定程度上对陈德起入狱期间的那段心酸生活记忆犹新,并因此将家庭的一切不幸遭遇怪罪到陈德起身上。然而,世界上没有谁比陈德起更加痛苦,他在被冤入狱和申冤崎岖道路上所受的煎熬最多。陈德起说,“家散了”,但不知怎么挽回。陈德起知道家人对他有怨恨,“他们最困难、最重要的时刻我都没能参与。”「潘俊文」
凭着对洗冤的坚定决心,陈德起相信无罪判决终究有一天会到来。也正是如此,陈德起出狱后的第一时间,就开始了伸冤之路,并在检察院附近租房子专职洗冤。「闫晶晶」据《成都商报》报道,陈德起自出狱第二天,就走上了申诉之路。他辗转鹿邑、周口、郑州,一边打工,一边申诉。后来,他辞掉工作,到周口市租了房子,就为了申诉。没钱他就向几个儿子要,找亲戚朋友借。因受不了妻子的唠叨和抱怨,2018年1月,陈德起与妻子协议离婚,并签了离婚协议书。几个儿子都站在母亲一边,平时很少和陈德起接触,甚至让他不要进家门,免得惹母亲生气。因为家人不接纳陈德起,他平时他很少回村。陈德起的大儿子、二儿子结了婚,各自有了家庭,小儿子和妻子住在村里,他则一个人租住在周口市。「潘俊文」
2018年8月13日,鹿邑县法院终于宣判陈德起无罪。尽管陈德起的家人认为这份无罪判决来得太晚了,但陈德起希望这份迟到13年的无罪判决能重新粘合散去的家庭。就在宣判的第二天,鹿邑县委于8月14日发布《关于陈德起、丁广记抢劫、盗窃一案无罪的情况通报》,通报要求迅速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由县纪委监察委组成调查组依法启动调查追责问责程序;二是由县法院两名副院长带队分别到两家慰问并正式道歉;三是县法院负责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8月21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法院相关领导已去陈德起家中进行了慰问和道歉,国家赔偿的事正在按照程序进行,一定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潘俊文」
2018年8月28日,陈德起正式向鹿邑县法院提出6项共计123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22217元(九年十个月,每日284.74元);返还罚金4000元及利息;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1000000元;赔偿三年伸冤期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合理费用300000元。本案最终赔偿金额未披露,但法院已表示在两个月内会落实到位,我们有理由相信陈德起家属已经获赔「闫晶晶」。与此同时,本案另一无辜者丁广记的家人向法院提出4项国家赔偿,共计348万元。相信丁广记的家人也获得了国家赔偿。
拿着无罪判决书的陈德起
图片来源于成都商报(左)、澎湃新闻(右)
案例点评一――被害人指认可能有偏见
受害人指认错误,是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在全球多个国家都有相似之处。本案之所以定罪的关键便在于,受害人凭借模糊的印象和怀疑,开始指认了丁广记。由于丁广记先前有盗窃前科,这个指认和怀疑便“想当然地”合乎逻辑。据《大河报》报道,受害人刘翠花(化名)在事发三天后的首次报案时,并不能确定作案者的身份,没有看清面部特征,只看到其中一名作案者胖乎乎的,中等个头,于是“怀疑是本庄村民丁广记”。在2005年4月11日的第二次的陈述中,刘翠花又向警方指认了另一名作案者陈德起,原因是陈德起在集上买树苗时被她发现了。据《检察日报》报道,陈德起去集市买树苗时,派出所民警接到了被抢村民报警电话,称其妻子刘某在集市上发现了之前抢劫自己家的人。于是,民警在集市将陈德起抓获。「闫晶晶」
《大河报》和《检察日报》的报道显示,这个报警和发现显得相当荒唐,是完全不具有任何证明力的推测。“我观察他好久,听他说话声音和看他走路的姿态,又见他同俺村的丁广记接头,才确定是陈德起干的。我不能确定他的声音,但声调像他。当天我报案确定是他还有一个原因――我一跟着他,他就躲。”「闫晶晶」于是,与丁广记“碰头”的陈德起也就被顺利地牵扯进来,这差不多也就和丁志权冤案所牵连的吴海春警官一样被冤得离奇。从媒体披露出的证据情况来看,本案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刘翠花的证言。即使本案案发于技术完善的2005年,侦查机关没有提取任何物证;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拍照来印证被告人挖洞入室的事实;没有提取任何与犯罪有关的痕迹证据,比如脚印、指纹等;没有追赃。「于阳、李玉坤」
被害人指认错误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从来都值得刑事司法重视。曾经的童言证死案,两个3岁和8岁儿童的被害人证言使同在河南周口的无辜者任文辉在山西太原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艾新伟,《童言疑证“证死”狱警》,《今日中国论坛》2005年第9期,第62-63页」。从本案来看,受害人的证言明显带有高度的猜测性,且这种证据由明显具有立场偏见的受害人提供。在缺乏其他任何可信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其证据链条和证明力是如此脆弱。
未来的刑事司法应当注意,任何证据只要不满足中立性、直接性、明确性、准确证、唯一性的证据规则,都不能作为有罪证据采用。正如唯一口供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一样,唯一证言也不能作为证明有罪的依据,有立场偏见的被害人陈述更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至于有明显瑕疵的证据,即使有其他资料间接证明这种有根据的“怀疑”,也不能作为定罪裁判的依据。
案例点评二――矛盾的口供勿采信
所有的无辜者,除非自己愿意被冤枉,都会否认犯罪事实。然而,由于刑讯逼供的存在,这些无辜者又会在宽松环境下否认有罪供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只看有罪供述,还要重视无罪陈述。然而,冤假错案揭示出的残酷事实却是,无辜者的无罪陈述常被认为是“翻供”或“辩解”。律赛尔的错案库显示,无辜者的申辩不仅未得到重视,反而可能因为翻供被认为是态度顽劣而不被采信。
本案中的客观证据可谓薄弱,有力证据甚至只有被害人毫无根据的指认。在这种证明力依然很脆弱的情况下,被告人口供前后矛盾,连一个基本的证据链条都无法搭建!实在难以想象,本案裁判有罪到底是以何理由和证据。据《检察日报》报道:“丁广记被讯问了六次,两次是无罪辩解,四次为有罪供述。其中前两次有罪供述供称,两次犯罪实施者均为自己和陈德起,没有第三人。后两次均供称,实施抢劫时是两人和朱前进共同参与。”「闫晶晶」又据《大河报》报道,“陈德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未作有罪供述,而被害人刘翠花的几次陈述也自相矛盾。对比刘翠花的多次陈述,对于其是否看清作案人、看到的是陈德起还是丁广记、作案人如何入室、是谁给她要钱、作案人是否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作案人的体貌特征、穿着打扮等前后矛盾,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于阳、李文坤」。连一个可靠、完整的言词证据都没有,到底是如何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洗冤复查进程中,周口市检察院发现卷宗记录的朱前进没有归案。但警察带回后,朱前进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和陈德起、丁广记一起作过案。「闫晶晶」
幸运的是,鹿邑县法院重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缺乏能够锁定陈德起、丁广记作案的客观证据,没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没有追赃,没有提取任何与犯罪有关的痕迹证据,陈德起否认参与犯罪,丁广记有罪供述不稳定、自相矛盾且与被害人、证人证言有重大矛盾。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得出陈德起、丁广记实施犯罪的唯一结论。「刘鹏」
案例点评之三――刑讯逼供没有最狠
刑讯逼供,所有没有实施与犯罪相关行为的无辜者可能都有这个遭遇。作为屈打成招的代名词,刑讯逼供所带来的有罪供述时常会成为定罪的关键。刑事诉讼应当避免口供中心主义和侦查中心主义,否则有疑问的口供和无罪申辩不可能得到中立法官的重视。刑事裁判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正因为如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才规定只有口供才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否则,刑讯逼供会成为冤假错案挥之不去的噩梦,直到令人发指的程度。
据陈德起的国家赔偿书显示,陈德起控诉其在被羁押期间,遭遇刑讯逼供,身体遭受摧残,导致肋骨多发骨折、上肢长骨骨折及外伤性性功能丧失等多处身体损害后果「刘鹏」。陈德起在澎湃新闻的采访中说到,“进派出所后,右边肋骨打断五根,牙打掉两颗,肩膀打断,但现在还没有鉴定,性功能也损伤了。从2005年4月到2006年6月出来去监狱,一年零两个月,我从180多斤瘦到了92斤,打得尿血。”「宋蒋萱、张恬路」在都市频道的采访报道中,陈德起几乎哽咽地说出,派出所从下午5点一直殴打他到凌晨五点,他的手到现在都无法抬起。从陈德起的伤情来看,该案的刑讯逼供堪称猛烈,从上到下都被打得伤痕累累。刑讯逼供没有最狠,与打掉肾的郝金安相比,与被打死的马志兰相比,陈德起的逼供绝对不是最惨的。但即使这个程度,无辜者的伤痛也让人悍然泪下。陈德起表示,服刑期间,他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很大打击:与社会严重脱节,智能手机怎么用也不顺手;身体落下后遗症,干不了重活;妻子要和他协议离婚,儿子不让他进家门。「闫晶晶」
陈德起描述其被刑讯逼供
图片来源于都市频道(插图请见推送序列)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三个条文都涉及刑讯逼供。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然而,从最近公布出的刑讯逼供案件来看,这些规则在冤案真正到来时所起到的作用极其有限。
案例点评四――被忽略的作案时间
事实无罪的无辜者,有一个重要的典型表现是有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无辜者无罪,然而在有罪推定和定调办案的前提下,无辜者不在犯罪现场和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基本不会被采信。在陈德起案件中,妻子丁佳蓝就发现,案发那天晚上,丈夫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她记得当天,丈夫请了一位修车师傅到家里修三轮车,因为当天没修好师傅就住在了家里,当晚丈夫和师傅喝酒喝到晚上10点多才睡。丁佳蓝希望能帮丈夫伸冤,她找到修车师傅,对方愿意作证,并写下一份证言。但是,这份证据在当时的判决中没有被重视。「潘俊文」
据《检察日报》报道,陈德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未作有罪供述。“我有20多天没有外出了,这段时间我在家里栽了3200多棵杨树。我哪里也没有去过,吃过晚饭就在家里睡觉。”第一次接受讯问时,陈德起就这么说,之后6次讯问均表示自己没有干过违法的事。「闫晶晶」如果能结合“陈百万”的经济实力,稍微有一点常识就应该判断陈德起所言是真。而且,陈德起的妻子还为其提供了不在场的证人证言,可见这份证据是真实的。至于什么原因没有被采信,我们无从而知。但并不排除那个年代的一些特征性做法使然,如不当定调和翻案压力等。
陈德起案并非孤案,大量错案均显示出没有作案时间。例如,丁志权案便是如此,他在案发当晚本在打麻将,而且有大牌友和其他证人证明。但这些证据和证词不仅没有被采纳,反而有的证人还缄默其口或改口。「熊谋林,《真凶供认反改立即执行:丁志权11年冤路历程》,律赛尔司法数据研究中心,2020年1月1日」」至于陈德起在判处13年有期徒刑后是否上诉,目前的报道没有揭示出这些信息。尽管上诉后并不一定能改判,但作案时间和不在现场或许是本案最终改判无罪的重要原因。只不过,这是距案发13年后的洗冤判决。
案例点评五――检察院抗诉加刑
检察院重刑抗诉,这是刑事诉讼法为枉法轻判设置的一个有力监督举措。然而,重刑抗诉后却使得无辜者的遭遇更惨。陈德起案中,检察院在一审法院本已经判处大量减损无辜者遭遇的刑罚后,向上级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二审抗诉要求。尽管并非所有的重刑抗诉在二审都获得支持,但一旦二审或原审法院接受抗诉,这种重刑抗诉就造成无辜者的更加不幸。最终还是要国家赔偿来买单,错误羁押天数越多,无辜者的赔偿基数也就越大。
据《大河报》报道,鹿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后,于2005年11月判决指控的抢劫罪不成立,陈德起、丁广记只构成了盗窃罪,判处陈德起有期徒刑3年、丁广记有期徒刑2年。但是,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定性不准,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6年5月30日,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6日,鹿邑县法院重新判决:陈德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丁广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阳,李文坤」。
试想,如果人民检察院能够不对无辜者提出重刑抗诉,那么丁志权的结局可能会避免。陈德起就更不可能在错误羁押九年的情况下,提出1232万国家赔偿。本案并非偶然,如果再联想高进发、王洪学、王洪武案,检察机关都在重刑或无罪判决后提出抗诉。然而,无辜者终究是无辜者,无论正义是否及时,蒙冤所遮蔽的阳光一定会重显。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或知晓诸多证据问题情况下,还依然坚持重刑抗诉,这无异于对无辜者雪上加霜。
案例点评之六――申诉不应阻碍减刑
本案迟迟不能洗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狱服刑期间的洗冤归于失败后,陈德起放弃了申诉。陈德起因为申诉影响减刑,反而不敢再申诉,否则就得不到减刑。据成都商报记载,陈德起刚进监狱时总是不停地写申诉书,希望案子能重审。但是,他发现怎么写也不起作用,有时还会影响减刑。为了早日出去,他放弃申诉,选择在狱中积极表现。「潘俊文」陈德起的担忧并无道理,他选择的先出狱后申诉的战略绝对是正确的。
从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来看,在监狱服刑中洗冤成功的无辜者并不多。原因不外乎,一个定罪案件的洗冤所面临的阻碍何其之大。在没有绝对外力介入或特殊时期特殊政策,洗冤谈何容易。例如,1995年曾经轰动上海滩的两梅杀妻案,哥哥梅吉祥和弟弟梅吉杨分别被判处死缓和12年有期徒刑。但弟弟因认罪态度良好,获减刑后在2005年提前出狱。拒不认罪的哥哥在被顶格判处死缓后,除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外,一次都没有获得减刑。原因就在于22年时间里拒不认罪,在狱中写了1578封申诉信。「叶飙:《退休检察官7年追“真凶”“铁案”疑藏“沪版佘祥林”》,《南方周末》2013年4月4日;古婷婷:“22年写1578封申诉信,这个上海男人坚决否认杀妻……”,http://www.sohu.com/a/232886--256_3554642018年5月25日访问」又如,莆田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杀人案,四人均在1994年被判处死缓。然而,由于蔡金森入狱两年后就认罪伏法,于2014年8月减刑后刑满释放,而其他三人仍在监狱服刑。如果没有2014年检察机关作出检察建议推动洗冤,许玉森等其他三人很难在2016年2月4日及时无罪释放。「《为减刑拼命干活就想早日出狱申诉》,《华商报》2015年1月20日,第A6版」
为什么呢?这与刑法和监狱法本身的配置有关,从而使得洗冤道路不通畅。1994和2013年版的《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但是,其第二十九条又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这一规定的实体法依据在于,1979年刑法第七十一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无辜者早日获得自由的障碍,必然需要立法给洗冤申诉建立良好的通道。
案例点评之七――检察院无罪抗诉和检察官助力洗冤
尽管10年前的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刑抗诉,然而十多年后的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申诉处为丁广记、陈德起案的洗冤却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因此,在对待冤假错案问题上时,人们需要客观认识和评价刑事司法机关在致冤和洗冤中的作用。丁广记和陈德起的洗冤,与申冤者陈德起的坚持当然不可分割。但如果没有一个推动洗冤的司法力量介入,这种努力无疑是大海飘石,其结局也是石沉大海。
近年来,人民检察机关在洗冤中的巨大作用不可忽视,丁广记案仅是诸多案件中的缩影。这充分反映了,今日之人民检察官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纠错的良好作风。据《检察日报》报道,“该案的言词证据非常矛盾。”张伟俊告诉记者,丁广记对参与犯罪的人数、分工、行为这些细节,每次说法均不一致。在参与程度上,丁广记前两次均供述只为陈德起指明作案对象地点,本人未参与具体犯罪实施;后两次供述则称在抢劫中,三人均入室共同作案。「闫晶晶」正是认识到丁广记和陈德起一案的诸多事实问题,周口市检察院申诉处才以无比坚定地决心推动本案洗冤。他们-正义的卫士,先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委婉提出。但这种温柔的方法,起初并未凑效。在周口市中级法院拒绝以后,检察机关正式提出无罪抗诉,最终推动丁、陈案的成功洗冤。
2016年7月1日,陈德起向周口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诉。2017年5月2日,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周口市中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同年8月9日,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8月9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随后,周口中院以原审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鹿邑县人民法院有关陈德起丁广记有罪的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鹿邑法院重新审理。最终,鹿邑县人民法院在2018年8月13日,宣判丁广记、陈德起案无罪。「闫晶晶」
陈德起本人的评价最能说明,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申诉处副处长张伟俊检察官的努力是无比重要。据澎湃新闻载,“我在监狱里一直坚持申诉,我出来以后,还接着申诉,我真的什么都没干。我跑过县法院,市级法院,我又上最高法,检察院我也去了好几趟。最后是张伟俊检察官帮我要到的判决,也跑了好多趟,做了很多工作,这个干部确实是好干部,人家从来没喝过我一口水,往鹿邑跑了三四十趟,确实是特别困难。三年零八个月,从看守所「矫正“监狱”」回来,2015年小年第二天我就开始申诉了,马不停蹄地,一天活没干,天天都跑这事”。「宋蒋萱、张恬路」
案件点评总结
错案不可避免,但错案需在最早的一分钟及时纠正,无辜者应当早日被洗脱冤屈。实事求是是刑事诉讼最起码的公正,无辜者的申诉每多一个来回,则是正义的迟到。我们在鼓励无辜者锲而不舍、坚持洗冤的同时,还呼吁有更多的司法卫士参与到为无辜者洗冤的行列中。只有这样,无辜者的损害才会减损到最低;只有这样,无数个妻离子散的家庭才能破镜重圆;只有这样,无辜者才能早日呼吸自由的空气;只有这样,无辜者才能沐浴在共和国的司法阳光之下。
陈德起(左二)与检察官张伟俊(右二)
图片来源于搜狐。(插图请见推送序列)
张伟俊检察官虽是陈德起无罪抗诉案的主要负责人,但他不仅是周口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而且也是万千中国检察官的缩影。陈德起在本案洗冤过程中,遇到了他的贵人――以张伟俊检察官为代表的控申监督力量。这位1977年出生的检察官,在2015年5月4日就被评选为周口市十大杰出青年,2018年被河南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也正是这一批批优秀的共和国检察官,坚定地为无辜者洗冤,克服万难而初心不改。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指示,用最淳朴的善良理解无辜者的心酸遭遇,用实事求是的态度谱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能量。因此,陈德起的冤案得以纠正,偶然中蕴藏着必然,因为真理和正义常在。
正如陈德起本人所言,“感谢检察官的公正办案,给我纠正过来。”我们期待着,与陈德起有过相似遭遇的广大无辜者,也一定能遇到贵人,并且早日将他们的感恩、感激、感谢之情传承给后来人。洗冤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异常宝贵,人民检察机关的洗冤新作用应当值得肯定。我们相信,全中国像周口市检察院这样的控申检察官一定不在少数,我们也期待着更多的检察官坚持有冤就洗、有错就放人的客观义务。「王昱、熊谋林、周静,《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审前释放》,《人民检察》2014年第6期。」张伟俊表示,司法人员如果不能坚持正确的意见,没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执著,不与错判较真儿,作为办案者个人或许没什么损失,但是或许会因此改变一个家庭,一个地方的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成为全体司法人员追求的目标。「闫晶晶」
我们期待着刘炳华检察官所推动的上海两梅案(梅吉祥、梅吉杨),也能像陈德起案一样早日重审。无需让梅吉祥再在1578份申诉书基础上多写一份申诉书,即可在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中获得自由。应当承认,周口市法院敢于在陈德起洗冤过程中,为纠错发回重审,鹿邑县人民法院以及刘桂然法官能够立场鲜明地改判无罪更值得肯定。但受限于本案所披露的媒体资料,我们难以全方面展示人民法院的正义之剑。不过,我们将在后续的案例点评中,充分展现法官及更多参与洗冤的司法力量。
点评人:熊谋林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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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简介:
熊谋林,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赛尔司法数据中心创始人,主要研究兴趣为错案和死刑。他已发表中英文论文40余篇,已出版著作《刑事错案的司法正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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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
熊谋林:《申诉影响减刑终等刑满释放,十佳检察官助力洗冤的陈德起案》,律赛尔司法数据研究中心,2020年1月7日。
涉案人姓名:
陈德起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3-10-0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周口市鹿邑县
涉嫌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