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顺案
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李国顺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014年12月1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其作出撤销逮捕决定,并于12月2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被执行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丰台区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顺犯徇私枉法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丰台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国顺的起诉。
2015年12月16日,丰台区法院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准许丰台区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国顺的起诉,并于同年12月21日对李国顺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2016年1月14日,丰台区检察院对李国顺徇私枉法一案作出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不起诉决定,认为该院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李国顺不起诉。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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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国顺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1-10-2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北京市辖区丰台区
涉嫌罪名:
徇私枉法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