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同和案
1992年6月30日,侯同和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太原市北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1992年11月15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侯同和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提起公诉。
1993年6月30日,太原中院作出(1993)并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侯同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贪污、受贿的赃款共计7821.2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侯同和上诉。
1993年11月2日,山西高院作出(1993)晋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一、驳回上诉;二、上诉人侯同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半(刑期从1992年6月30日起至1994年12月29日止)。”
1994年12月29日,侯同和刑满释放。
经侯同和申诉,2003年4月3日,山西高院作出(2002)晋监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撤销太原中院(1993)并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3)晋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侯同和免于刑事处分。”侯同和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9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刑监字第137-1号函告山西高院复查。
2013年7月4日,山西高院复查后作出(2009)晋刑监字第81号刑事裁定:“撤销(1993)晋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2002)晋监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和(1993)并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发回太原中院重审。”
2015年2月9日,太原中院作出(2014)并刑再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告侯同和无罪。
2015年2月16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西高院受理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2016年8月4日,山西高院作出(2015)晋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一、准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太原中院(2014)并刑再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侯同和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39-08-2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
涉嫌罪名:
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