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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连博

苏连博案

2015年12月3日,苏连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
2016年2月29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连博犯职务侵占罪。
2016年5月6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3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苏连博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其退赔抚宁县新林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人民币22500元。该判决生效。
2016年6月1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审刑抗[2016]12号刑事抗诉书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苏连博的犯罪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6年6月17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3刑抗12号再审决定,指令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2016年11月25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302刑再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决。该裁定生效。
2016年12月2日, 苏连博刑满被释放。
2017年2月9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公诉刑抗[2017]2号刑事抗诉书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旧认为苏连博的犯罪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7年6月2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3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苏连博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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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苏连博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8-10-0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秦皇岛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职务侵占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