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照片
陈传钧

陈传钧案

2001年9月27日早上6时许,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崇兴商店发生抢劫案,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案发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通过侦查确定本案的抢劫性质,有证人反映案发时有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摸查,确定曾在附近工地打工的陈传钧与证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某申抢救苏醒后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自称买东西的男子是陈传钧。综合上述线索,确定陈传钧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01年10月9日对陈传钧进行网上追逃,并于2001年10月10日、2003年先后前往福建省抓捕陈传钧均未成功,后在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的配合下,于2010年4月23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村一间食杂店抓获陈传钧。
2010年4月23日,陈传钧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2011年12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传钧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钧不服,以其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2013年9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4年4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传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庚、方某申、方某酉、方某戌、方某辛经济损失人民币520206.19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钧仍不服,继续以其没有实施犯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2015年7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判决,判决陈传钧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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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陈传钧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7-01-1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福建龙岩市新罗区

涉嫌罪名:

抢劫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