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元则案
1996年11月13日,白元则因涉嫌贪污被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1996年12月2日,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日由灵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1996年12月10日,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灵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白元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白元则不服,提出上诉。
1996年12月22日,晋中市中院作出(1996)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元则对生效裁定不服并提出申诉。
1997年7月21日,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灵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白元则准予减去余刑。
1997年8月1日,白元则被依法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白元则实际被羁押243天。
1997年11月19日,晋中市中院作出(1997)晋中刑再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白元则贪污事实成立,但鉴于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故不构成贪污罪,对白元则宣告无罪。白元则仍不服该判决,再次提出申诉。
2012年3月14日,晋中市中院作出(2011)晋中中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证据不足,宣告白元则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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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白元则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35-06-1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山西晋中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贪污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