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阳案
1995年11月30日,陈建阳被收容审查,1996年9月28日被逮捕。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决陈建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建阳不服,提出上诉。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浙法刑终字第520号刑事判决,判决陈建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于1998年交付执行,
2000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浙法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将陈建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9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浙刑执字第829号刑事裁定,将陈建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2013年2月4日被假释。
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3年7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刑再字第3号判决,判决陈建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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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陈建阳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5-09-2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浙江杭州市萧山区
涉嫌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
案件类型:
公诉
